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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思考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11:41 [ ] 浏览次数: 来源:上海交大统战部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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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的平台和载体。

 ■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应在规范程序、建立机制、完善制度上下工夫,建立具体可行、衔接配套、可操作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在协商议题的提出、平台的搭建、意见建议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的反馈等方面建立相互衔接、配套完整的机制。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科学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协商民主的层次与内涵,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以及形式渠道等重大问题。对人民政协来讲,协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协商的主体更加广泛,协商的形式更加多样。政协组织应充分发挥优势,重点做好“三项对接”,建立“四种机制”,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商格局,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

 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优势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的平台和载体。

 人民政协是我国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发挥其重要作用,对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美国著名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认为,中国正在构建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全新体系来实现民主,这是一种垂直式民主。在这个纵向的民主社会中,“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地进行参政议政”,“领导层吸纳自下而上的意见和需求制定一个整体的纲要”,“新思想和经验可以源源不断地沿着这个纵向轴交流”,“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过程实现意见的统一”(《中国大趋势》)。人民政协正是体现了这种纵向式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互动交流的协商民主形式。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上自全国政协,下至省、市、县各级委员会,拥有完整的四级组织体系,统一按照人民政协章程进行工作、履行职责,形成了一个有序运行的政治组织系统。另一方面,人民政协组织系统内还有自下而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直接通道。各级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渠道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二、做好“三项对接”

 ———政协与党委的对接。首先,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政协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权威,这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其次,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第三,积极向党委提出推进政协工作的建议。第四,政协办文办事与党委办文办事的协调。这四个方面亦包含了对接的方式、内容以及如何对接的问题,即请示、汇报、建议和协调。具体讲,党委重大决策出台前征求政协的意见,政协主要领导列席同级党委会议,政协召开重大会议,组织重大活动邀请党委领导参加等,这种对接贵在四个字,即重视主动。党委重视,政协主动。

 ———政协与政府的对接。相对于党委来讲,政协与政府的对接更具有事务性的特点。比如说,参加政协会议的委员列席人民代表大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委员提案大多要交政府及其部门办理,政协调研视察的项目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职能部门的行风监督员、执法巡视员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对接点。而在这些对接中一个共同点就是:相互协商、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相互配合。这种对接也贵在四个字,即支持助力。政府支持,政协助力。

 ———政协专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接。政协内部设有专门工作委员会,这种设置大体与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设置相近,这就使得政协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接有了触点。政协专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接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借重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要借重政协人才密集、智力聚集的特点,把所要开展的工作或课题,交与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政协专门委员会呼吁问题。对政府职能部门好的做法,前瞻性的事项,政协专门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委员通过提案、调研、社情民意信息等积极呼吁,认真反映。其组织形式是多样的,比如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乃至书面函等等。在这种对接活动中要坚决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政府职能部门邀请政协只是走形式;二是政协不建言或是不参与。对政协来说,凡是政府职能部门征询政协的事项都应认真对待,积极参与,所提意见要实事求是;要结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议题,安排相对专业的委员参加,大胆建言。这种对接贵在“坦诚”两个字,即政府职能部门坦诚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政协能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

 三、建立“四种机制”

 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应在规范程序,建立机制,完善制度上下工夫,建立具体可行、衔接配套、可操作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在协商议题的提出、平台的搭建、意见建议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的反馈等四个方面建立相互衔接、配套完整的机制,才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一)协商议题的提出。目前来讲,这个问题随意性仍然很大。笔者认为可通过下面三条途径进行探讨和实践。一是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党委牵头,会同政府、政协共同研究确定协商议题。比如,有的地方在年初由党委领导主持召开人大、政府、政协共同参加的联席会,结合全年工作重点,共同研究并经党委批准形成需要进行协商的议题。二是政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需要党委、政府就某些重要问题开展协商的动议并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政协针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呼声很高、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各界人士与党政机关开展协商,形成党委出题、政府做题、政协议题、人大依法监督的格局。这种协商是在民主、平等、公开、包容、理性的协商讨论中达成共识,要避免任意变更协商议题以及计划,避免把协商会变成通报会或把决策前的协商变成决策后的通报。

 (二)协商平台的搭建。人民政协组织要围绕协商活动,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服务。在进一步完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既有协商平台的同时,积极探索搭建新的协商平台,使委员更多地了解“上情”、“实情”。比如,委员提案是委员履职的重要形式,是委员向党政职能部门提出参政议政的书面建议,不是指令,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是协商性的,提案办理落实也是协商式的。可以说提案的提出和办理过程,就是协商民主的过程,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但是,这种协商有时不能令委员满意,甚至有“提案回娘家”的现象。对此,建议:一是把一些重点提案纳入专题协商议题,形成协商决定,强化落实;二是采取党委、政府、政协领导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形式,强化督促;三是通过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由党政分管领导、委员、承办单位面对面协商,集中办理,高位推进;四是与提案承办单位举行提案办理“面商会”,约见提案者、回访提案者等制度,推动承办单位和委员之间的深度互动。

 (三)协商意见建议的处理。经党委批示后的协商决定,应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启动相关监督程序,关注和督促实施。在这个环节,要对责任部门落实的时限、要求、反馈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落实情况的反馈。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的事项,负责部门或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政协,对意见和要求的处理应给予明确回复,对不能吸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还应该在党政部门的相关制度中得以体现。比如,把政治协商列入党委重大决策议事程序,把民主监督列入检查党政机关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落实政协的意见建议作为对党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等。

 总之,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也是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优势明显,责任重大,要强化协商民主的使命意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协商民主经验、升华协商民主理论,再以经验和理论指导实践,推进工作。(魏天哲 新疆哈密地区政协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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